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(相关资料图)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
(以下简
称“《创业板规范运作》
”)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
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
背景、工作经历符合担任董事职务的要求,并且未发现其存在《公司法》
《创业板
规范运作》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《公司章程》规
定的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况;
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,任期三年,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。
二、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
历符合担任董事职务,并且未发现其存在《公司法》
、《创业板规范运作》等法律法
规、规范性文件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不符合董事及独
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况;
立董事,任期三年,但连任时间不超过六年。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
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
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签署页)
独立董事:
廖斌 韩风险 吉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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